为扩大本科学生学习自主权、选择权,满足个性化发展需 求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、 陕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和《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(试 行)》(西外大发〔2017〕105号)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转专业是指允许部分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由入学录取 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学习。学生管理转至新专业所在学院,并按 新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培养。
第二条 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,学校 对各专业转入学生人数实行“优者优先、公平竞争、总量控制” 的原则。
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允许在完成第一学年学习后申 请转专业一次。接收学院对学生能力进行评测后,根据评测结果 将学生转入相应年级学习。转专业学生最长修业年限6年。
第四条 我校开设的符合教育部转专业要求的本科学生原则 上可在全校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。
第二章基本条件
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:
(1)学习成绩优秀,第一学年总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20%的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转专业;总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50%的学生可在现就读学院内转专业。总成绩是指学生一年级全 部必修课成绩之和;
(2)学生确有专长,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;
(3)学生通过教改班选拔考试,达到教改班录取条件者;
(4)因事故或患有某种疾病,经校医院检查,不宜在原专 业学习,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;
(5)有某种特殊困难,经学校审核认为不转专业无法继续 学习者。
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转专业:
(1)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(艺术类、少数民族预科生、外国语学校保送学生等),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,不得转专业;
(2)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;
(3)处于休学、保留学籍状态者;
(4)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。
第三章转专业流程
第七条 各学院在每年5月初将计划接收学生的数量(含院内各专业接收学生,总量不超过本专业当年招生学生数的10% ) 分专业报教务处,经审核后公示。公示期为3天。
第八条 各学院(包括实验基地)每年6月底汇总学生的总 成绩,确定有资格转专业的学生名单,学生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自己是否具有转专业资格。
第九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须在每年6月底通过教务处 网上系统在线填写“西安外国语大学转专业申请表”每位学生限填报1个意向专业。
第十条 教务处将符合转专业资格学生的申请表转交学生填 报意向专业所在学院。各学院成立相应机构,制定具体考核录取办法,报教务处审批。各学院根据学生填报志愿,以学习成绩为主,参考学生平时表现,考虑学生特长等综合因素,择优录取。
第十一条 转专业实行一次性录取,过后不予补录。
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将录取结果按要求报教务处,教务处审核后进行公示。
第十三条 公示期结束后,将转专业结果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,通过后按要求发文并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备案。
第四章学分与学籍管理
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在当年秋季学期到转 入接收学院报到。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交接工作,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、真实性和规范性。转专 业学生采取插班形式,原则上不单独成班。
第十五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党、团组织关系,由学 生本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关系转移手续。
第十六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学籍变动、电子注册上 报工作和学生证更换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,各学院协助。
第十七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的学费、书费、住宿费等费用 按转入学院专业的要求交纳。学生住宿等相关事宜由转入学院与 相关部门协调解决。
第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,须按照新专业培养方案修完 规定学分,达到相应要求,方可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 书。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并取得学分的公共课程可不再修读,计 入新专业相应类别的课程学分。其他需要转入学分的相关专业课 程,由转入学院根据课程性质和本专业培养目标认定,并报教务 处备案。
第五章附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办法同时废止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